Article 6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环保、市容环境、林业、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设施建设和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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