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殡葬设备、殡葬用品,从事殡葬服务,由民政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制造、销售花圈、寿衣、石碑的店铺加强管理,使其保持适当数量,合法文明经营。

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制造、销售殡葬设备、殡葬用品和从事殡葬服务活动;

(二)在火葬区域内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三)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纸钱、纸扎等殡葬用品;

(四)在主要街道、公路干线两侧及经营门点户外悬挂、堆放、展示殡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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