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违反统计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情况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记录和干涉、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且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更正的;
(三)未依本办法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
(四)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统计报表的;
(六)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七)不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八)其他违反统计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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