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的补助和标准体系建设;

(二)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的补助;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示范项目的补助;

(四)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宣传、培训;

(五)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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