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属于下列情形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按照以下规定由有关单位进行身份信息登记:

(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民宿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由经营者办理住宿登记;

(二)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由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由学校、培训机构办理入学登记;

(四)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办理救助登记。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身份信息登记的,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将登记的人员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居住在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近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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