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查验技术装备水平。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应当当场逐件验视内件,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当场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