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五)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

(六)在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

(七)其他破坏景观、危害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