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社区)医疗技术服务体系,实行预防为主,中西医和蒙藏医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和高原性疾病的防治工作。重视妇幼保健、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工作。
自治机关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普及卫生常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提高各民族公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机关完善蒙藏医药、医疗、科研机构,加强蒙藏医药学的研究和蒙藏医药的开发应用,继承和发展蒙藏医药学遗产。
自治机关加强公共食品卫生和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公共食品、药品的质量与安全,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
自治机关严格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准入制度,严禁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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