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本市以市或者区、县为单位组织学校为其责任投保。

本市设立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由学校的举办者筹集。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