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Article 15Amended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