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hapter 4 路政管理Article 38In force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不得擅自废弃或者调整使用功能。确需废弃城市道路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废弃。确需调整城市道路使用功能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提请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调整。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调整前,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