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依法对义务教育经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统计部门对区、县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