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Chapter 2 就学管理Article 16Amended对已经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但未能达到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学生,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继续为其提供相关的文化教育或者会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其提供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直至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9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