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中国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并经档案馆同意。中国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馆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其他单位所有的档案,须经该单位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利用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外,应当提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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