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Chapter 3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Section 4 公共机构节能Article 47Amended市和区、县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能源消耗定额和办公电器配备标准。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系统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本系统内国家机关以外其他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办公电器配备标准。能源消耗定额和办公电器配备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定期调整。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