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未依法查处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有权督促其查处;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查处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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