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批准或公告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

(二)不依法核定邮政企业运递邮件或快递企业运递快件的专用车辆的;

(三)不依法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处理和答复用户申诉的;

(五)不依法履行收寄验视等安全监管职责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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