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主任会议决定的形式和时限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对质询案进行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案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