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