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Article 8In force民族自治地方应当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保持生态平衡。上级国家机关应当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林业项目的投资,扶持建立林、果、土特产品基地。从民族自治地方提取的育林基金、林业保护建设费等,应当通过林业建设项目安排给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林业。对民族自治地方实施的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工程,应当按规定落实工程建设资金、补帖经费和退耕还林补助。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