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Article 16In force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税收征收具体办法。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税收项目需要实行减税或者免税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公路、铁路及民航建设耕地占用税和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国家对西部开发实行税收优惠照顾条件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减免。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