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私开门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在室内下挖地面扩大房屋使用空间,擅自改变房屋、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使用用途;

(二)擅自搭建棚厦或插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四)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五)侵占通道、绿地,毁坏绿化和园艺雕塑品,乱设摊点、商亭、露天烧烤;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随意悬挂、张贴、涂写、刻画,随意倾倒垃圾、杂物;

(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组织赌博和迷信活动,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超过规定标准噪音;

(九)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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