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不得以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向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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