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住宅工程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消防、人防、房产等相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的完备情况依法验收。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加。

依附于物业搭建违法建筑物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物业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对该物业不予办理产权初始登记。

住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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