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外营业或开放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影剧院、俱乐部、录像放映点、音乐厅、卡拉OK厅、曲艺厅、舞厅(场)、夜总会、游艺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

(二)文化宫(馆、站)、青(少)年宫、群众艺术馆;

(三)体育场(馆)、游泳池(馆)、水上娱乐场、赛车场、跑马场、溜冰场、健身房、台球场(室)、武术馆、网球场、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馆)、营业性射击场(室);

(四)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纪念馆;

(五)公园、广场、风景游览区、公墓、烈士陵园;

(六)饭店、酒馆(吧)、氧吧、冷饮店、茶馆(楼)、咖啡馆(厅)、理发店、美容厅、浴室;

(七)车站、码头、渡口、民用飞机场;

(八)各类市场及商场(店);

(九)用于举办订货会、展览(销)会、物资交流会、灯会、庙会、山会、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涉及公共安全活动的临时场所;

(十)市公安局确定应列入本办法管理的其它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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