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在公共场所举办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贸、文化、体育、宣传、纪念、庆典和证券(彩票)发行等活动,主办单位和个人必须持下列文件于举办活动十五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举办。

(一)申请报告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活动的规模、项目、内容和日程安排;

(三)活动场所的基本情况和安全设施状况;

(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举办活动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申请人的,视为批准。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主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宣传及发售入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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