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