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Article 11In force在山区、丘陵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