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自治县重视培养干部和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旅游、经营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尤其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科技人才。自治县设立人才建设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

自治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要合理配备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对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可以破格提拔。自治县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自治县国家机关在招考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收工作人员时,由自治县确定招录名额和少数民族所占的比例。录用或竞争上岗时,应在岗位和名额方面,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应聘人员,并且对少数民族应聘人员给予加分的照顾;有身高限定或其他特定要求的部门或岗位,应当对少数民族应聘人员放宽条件。

自治县建立和完善与上级国家机关以及经济发达地区的干部交流制度。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或者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主要在自治县内招收,并优先录用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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