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自治县按照保护、发展、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发展民族文化艺术产业。对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等民族文化遗产品牌资源,坚持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县可以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方面的倾斜照顾;加大投入,积极培养瑶族文艺人才;增加文化设施,加强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建设;重视办好民族歌舞团,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娱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取缔违法经营活动。
自治县加强对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的保护,加强对民族历史、文化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做好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发展档案事业。
自治县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积极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治县定期举行瑶族文化艺术节和民族风情展示活动;积极组织耍歌堂、长鼓舞、瑶族舞曲和瑶歌演唱等瑶族传统文化艺术表演和比赛。
瑶区中学、小学开设瑶族优秀文化艺术学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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