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自治县依法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水资源,推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防治水灾,保障饮用水安全;实施水土保持工程,防止水土流失。
自治县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开发”的原则积极发展小水电事业,因地制宜发挥水资源的多方面功能,提升其价值。
自治县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可以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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