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犬只留验场所,区公安机关可以设立犬只留验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扣押、没收的犬只。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民间犬只救助机构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扣押、没收的犬只。

支持和鼓励设立民间犬只救助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活动;犬只救助机构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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