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康复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计划;
(三)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义务的情况,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推进社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六)联系、教育本地区的残疾人,依法扶助残疾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七)动员社会力量,扶持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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