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Chapter 7 法律责任Article 56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减免残疾人相关费用的,由区以上文化、体育、市政、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