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安排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资助残疾人医疗和康复,扶持残疾人辅助器具开发;

(二)补贴残疾人教育、职业技术培训;

(三)资助兴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购置残疾人服务机构所需的设备;

(四)资助残疾人特殊艺术和体育事业;

(五)资助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项目;

(六)其他按规定经审核同意的残疾人事业支出。

前款用于残疾人事业的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该项资金提取、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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