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Article 25Amended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完成调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15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