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职工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职工向单位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对职工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

(二)依法参加劳动争议调解;

(三)支持和帮助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