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在工业集中、排污量大的地区、流域和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区域,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环保部门对不超过规定分配的排污控制指标的,颁发排污许可证;超过控制指标的,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申领排污许可报告起一个月内予以办理。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