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环境排放污水和二氧化硫等物质的,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省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须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作为环保补助资金,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省、市、县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用于重点污染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