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各种联合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港澳台同胞、华侨投资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我省在外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投资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抵制和检举统计违法行为。

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统计人员,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