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Amended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发布旅游信息,造成旅游活动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制定、启动旅游紧急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按规定督促、指导旅游经营者制定旅游紧急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受理或者拖延办理旅游投诉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旅游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
(五)侵占、挪用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旅游经营者收费、摊派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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