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宾馆、饭店以及其他接待旅客住宿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防护措施保护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在旅客住宿的房间安装房门防盗装置;

(二)在经营单位内部的公共区域安装安全监控设施;

(三)在可能损害旅客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场所设置相关警示牌;

(四)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防护措施。

在接待旅客住宿的经营场所范围内,经营者未依前款规定采取措施,致使旅客的人身受到损害或者其携带的财物遭受损毁、灭失的,经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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