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具有明显旅游功能的区域,在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具有明显旅游价值、功能的城市标志性建筑、市政公用设施、步行街(区)、历史文化景点、大型主题公园以及旅游区(点)、宾馆饭店等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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