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区三方协商会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分析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带有全局性的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促进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对制定、修改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意见和建议;

(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实施;

(五)推进本行政区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和完善合理工资形成机制、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六)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制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建议;

(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争议进行调停;

(八)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代表的权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三方协商会议应当指导和督促区三方协商会议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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