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制度。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由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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