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地震灾害救援志愿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知识科普宣传;

(二)进行地震宏观异常观测活动和震时的灾情速报;

(三)地震发生后,组织开展自救互救、人员紧急疏导;

(四) 协助灾区政府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灾物资发放、平息地震谣言、安定民心等工作。

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与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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