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下列区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镇规划区;

(二)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

(三)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范围内),或者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地区内的城市、经济开发区;

(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重点地区。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小区划图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受理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应当作为城乡规划和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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