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下列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

(一)核电站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核设施;

(二)存在发震构造,且可能诱发五级以上地震的大型水库;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矿山、石油化工、燃气等大型建设工程。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并接受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也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其运行和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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