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权限办理土地登记:

(一)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二)省属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三)市、州属国家机关、市、州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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