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上从事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危害堤防安全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开荒种地、放牧、晒粮、堆放杂物、设点经商,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建房、修窑、开渠、钻探、打井、采石、取土、埋坟,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三)爆破、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挖筑鱼塘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0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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